平等權利

受到保護,免受歧視的權利。

聯邦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僱主(參見 OFCCP的管轄範圍 和 EEOC的涵蓋範圍)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性別認同、性取向、國籍、年齡(40歲或以上)、殘疾、基因資訊、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現役軍人或退伍軍人身份而歧視求職者或僱員是非法的。 對於作為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僱主來說,歧視詢問、討論或披露自己或他人報酬的人員也是非法的,但有某些限制。

當僱主看似公平的政策或做法由於受保護特徵而對僱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未證明這些政策或做法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要時,也可能發生就業歧視。 例如,僱主可能會利用超過執行相關工作所需的實際要求的體力要求(例如,需要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下舉起50磅)篩選求職者,從而導致不符合資格的女性多於男性。 除非僱主能夠證明這種做法與工作有關,並且對業務是必要的,否則僱主可能在實施歧視。

歧視也可能發生在您和歧視您的人有共同的受保護特徵(如種族或國籍)的情況下。

不管您的移民身份如何,您通常都有權利免受歧視,儘管在某些情況下,移民身份可能會限制您能夠獲得的救濟。

告訴我們您遇到的問題,以便您瞭解自己的權利,並在需要更多資訊時知道可以聯絡誰。